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胶检一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雷某甲,曾用名雷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青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地和现住址均为山东省胶州市**社区**楼**单元**室。2010年12月8日,因犯诈骗罪被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1年7月21日,因犯诈骗罪被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3年5月16日刑满释放。2017年5月29日因涉嫌阻碍公务被胶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4月25日因涉嫌殴打他人被胶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二百元。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7月4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甲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的一天,高某某向被告人雷某甲(青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业务员)求购二手汽车。雷某甲为方便办理车贷,提意让高某某办理假离婚证,高某某提供自己照片等个人信息,用于办理离婚证。后雷某甲将高某某的个人信息转发给茅某某(另案处理),找人伪造了高某某的离婚证,办理了汽车贷款。经青岛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技术处鉴定:姓名为“高某某”的“离婚证”上的印章盖印印文与样本“胶州市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3)”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形成。
被告人雷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电话查询记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出生医学证明、情况说明等;2.鉴定意见:文书检验鉴定书;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邱某某、茅某某、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雷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甲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愿认罪量刑情节,建议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宝功
检察官助理:乔鑫
2020年10月29日
附:1.被告人雷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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