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雷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金融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雷某某,女,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301974********,畲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福建省周宁县******号,住福建省周宁县********号。2019年4月22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2月,被告人雷某某向农业银行申领信用卡一张,自2012年2月至2014年5月间恶意透支银行本金共计人民币12万余元,经发卡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后被告人雷某某改变联系方式,并搬离原居住地而未通知银行,逃避银行催收。

2019年4月18日雷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雷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单位宋某某的陈述。

2、农业银行报案书、信用卡申请表、收入证明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账户交易明细、本金清单、催收记录、催收信函及《案发经过》、农业银行业务凭证等书证。

3、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恶意透支人民币12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雷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萍

检察官助理夏思禹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方式:1885936****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