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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19〕758号

被告人雷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722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路**小区**区**栋**号,2018年10月17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5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26日,被告人雷某某在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路197号伟城大厦1-2屋的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黄埔大道支行申请了卡号为48169900********的“阳光商旅白金”信用卡一张,后被告人用这张信用卡透支147852.30元,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促其还款,被告人雷某某仍无法归还欠款,截至2018年10月08日,被告人雷某某共欠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人民币172090.09(本金147852.30元、利息等费用6739.06元、违约金17498.73元)。

2018年10月16日,被告人雷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信用卡照片等物证、书证;

2、被害人列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办案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焱林

2019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9996****、1862009****。

2、公安诉讼文书卷、诉讼证据卷共2册,光碟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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