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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_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710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94********,苗族,大学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住兴义市*****号附***因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黔西南州公安局顶效经济开发区(安龙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黔西南州公安局顶效经济开发(安龙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8年2月,被告人雷某某通过“探探”软件认识鲁屯镇的被害人陈某甲,在网上购买军人制服、假军官证及军功章等物品,冒充现役军人身份与陈某甲谈恋爱进行交往,在交往的过程中住进陈某甲家并编造购买礼物、看病、请领导吃饭消费等理由骗取陈某甲向其转账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56302元。

2、2020年2月份,被告人雷某某打滴滴车认识被害人万某某后,冒充现役军人身份与被害人万某某谈恋爱进行交往,在交往过程中住进万某某在兴义市**街道办事处******栋**单元**室,并编造请领导吃饭、送礼、生病看病等理由骗取陈某甲向其转账共计306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笔录及照片;

2、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

3、证人证言:陈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陈某甲、万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军人身份骗取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获得被害人万某某的谅解,可酌情减轻处罚。结合本案事实、证据,建议对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何志艳

检察官助理 赵  晶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雷某某现羁押于兴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起诉书8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4.黑色VIVO手机一部,局部有蓝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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