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雷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922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乡**村**组,现住广东省英德市**街第**排**号**楼出租屋。因提供虚假证言于2020年8月28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2020年9月7日因涉嫌包庇罪被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延长羁押至同年10月7日。2020年9月28日因涉嫌包庇罪于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包庇案,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雷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晚,吴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另案处理)驾驶粤RYZ***车牌比亚迪小轿车由英德市大湾镇出发行驶至英德市迎宾大道迎宾农庄路口处时与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三轮车发生碰撞,致被害人刘某某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案发后,吴某某为逃避法律责任和获得保险赔偿打电话给有小轿车驾驶证的被告人雷某某前来叫其顶包冒认驾驶人,被告人雷某某到现场后,明知是吴某某因无驾驶证驾驶小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人死亡,在公安机关调查交通事故案件过程中向英德市公安局民警做虚假证言冒认其是该交通事故中粤RYZ***车牌比亚迪小轿车的驾驶人包庇吴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图、照片;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雷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某拘役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雷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范科威
2020年1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雷某某现羁押在英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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