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31986********,汉族,初中,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月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雷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00时17分许,被告人雷某某驾驶粤E4****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大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民警发现驾驶员雷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220毫克/100毫升,随后将其带至佛山市南海区第七人民医院抽血检验。
经检验,雷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47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月1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简慧茹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894244****。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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