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五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5199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安徽省阜南县人,住阜南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由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雷某某持有B2型机动车驾驶证。2019年7月18日晚。雷某某在张某某家吃晚饭时,饮用了白酒和啤酒。饭后雷某某驾驶皖K******号小型轿车载带孟某某等人行驶到阜南县城,之后由他人驾驶返回**乡**烧烤店。在该店吃夜宵时雷某某再次饮用了啤酒。次日凌晨1时30 分许,雷某某继续驾车载带孟某某等人在S202**段行驶时,与驾驶皖K******号大货车的周某某发生纠纷,周某某报警。民警出警依法处置。经鉴定,雷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浓度为122.3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等书证;
2.证人孟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和忠海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7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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