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雷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51970********,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街**号**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雷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6日1时15分,被告人雷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行至佛山市禅城区文华北路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雷某某当时血液中乙醇成份含量为15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人民币1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丁连仔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街**号**栋。联系电话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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