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三部刑诉〔2020〕Z871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7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镇**村**。2003年12月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20时54分许,被告人雷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粤C92****号小型轿车,沿珠海市香洲区南湾南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南山路段时,被设卡检查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雷某某在进行完呼气式酒精测试后,趁民警不备逃离现场,后被民警追上抓获。经抽取其血样送检,被告人雷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1.4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书证;3.鉴定意见;4.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晓跃
检察官助理:陈哲乐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
2.随案移送案卷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光碟2张(1张随案移送,1张附于侦查卷第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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