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雷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三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03281996********, 汉族,初中毕业,户籍地河南省洛宁县**乡**村**组,该雷自幼上学,初中毕业后在外务工,现住在河南省洛宁县**乡**村**组。2019年12月5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河南省新郑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2020年07月0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洛宁县公安局拘留,现羁押在洛宁县看守所。

本案由洛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审查认定的事实:

2020年05月13日01时33分许,洛宁县交警大队二中队民警在河南省洛宁县**大道**路口对过往车辆进行盘查,发现一辆号牌为浙C*****号牌的小型轿车,驾驶人雷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值为150mg/100mn,并将雷某某带至洛宁县博爱医院抽取血样检材,送至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雷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2.3mg/10mn1。雷某某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以上事实有执勤民警现场执法视频、血样登记表、查获经过、鉴定意见书、前科证明、讯问笔录、犯罪嫌疑人亲笔供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雷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某拘役四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同时被告人雷某某在缓刑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与新发现的罪合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建峰

检察官助理:翟亚乐

2020年7月14日

                                      (院印)

附:1、本案卷宗卷页。

2、被告人雷某某现羁押于洛宁县看守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