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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雷某某危险驾驶案)

澄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9197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镇**村**组。2018年11月10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澄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行政处罚1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澄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4日被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8日被澄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由澄城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9日,被告人雷某某驾驶一辆红色四轮电动汽车行驶至寺前镇寺韩路4公里处时,被澄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韦庄中队民警拦截检查,经鉴定,被告人雷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86.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雷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荣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8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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