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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文检三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02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赤壁市**路**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雷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22时47分许,被告人雷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号小型轿车从漳州市龙文区融都新界店面停车位出发,进入水仙大街,沿水仙大街由西往东行驶,行驶至水仙大街与龙文南路叉口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雷某某案发时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09.6mg/100ml,为醉酒状态。

被告人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照片、勘验笔录及路线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为109.6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被告人雷某某拘役一个半月,并处罚金,同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毅敏

检察官助理:郑加福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赤壁市**路**号,联系电话:15859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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