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雷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二部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79********,畲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闽侯县**乡**村**号,现住福州市鼓楼区**路**号**村**座**室。2012年11月20日,曾因盗窃罪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4年9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9月01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年30日00时15分许,被告人雷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小型普通客车途径坛石环岛路段时被闽侯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雷某某的酒精含量值为94mg/100ml,后将其带往闽侯县人民医院抽血并将血样送检。经福建晟蓝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雷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75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破获经过、吹气照片、酒精吹气测试结果单、抽血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抗凝管照片、过车查询记录、卡口照片、道路属性情况说明、驾驶证、行驶证、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前科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调查记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雷某某有故意犯罪前科,应当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品雪

助理检察员:张海燕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一)被告人雷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三)认罪认罚具结书。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