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诉〔2020〕Z1943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427199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桂阳县**稹**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7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3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1日0时40分,被告人雷某某无证醉酒驾驶一辆湘LRS****号小型轿车途经本市常平镇北环路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雷某某案发时的血液乙醇含量为255.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雷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五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冰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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