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刑诉〔2021〕22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811982********,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乐昌市,住乐昌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乐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3日18时许,被告人雷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乐昌市廊田镇东乡路粤客隆门前路段时,与被害人张某某(2018年**月**日出生)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广东法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雷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75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雷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不负本次事故的责任。
2020年7月6日,被告人雷某某与张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同年7月16日,雷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前往乐昌市公安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具有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建庆
检察官助理 刘艳玲
2021年2月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14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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