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雷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71991********,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济南市槐荫区**村**排*号,户籍地河南省淮阳县**镇**村**号。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21时21分许,被告人雷某某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鲁******号宗申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本市槐荫区张庄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匡山小区中路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被告人雷某某被查获时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6.5±3.6mg/100ml,达到醉酒值。

2019年9月9日,被告人雷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抓获经过、人口信息。2、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雷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珊珊

检察员: 张 磊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