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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部一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县**乡**村**组**号,现住址:龙口市**号楼**单元**室。2020年7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龙口市公安局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7日21时13分许,被告人雷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未悬挂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龙口市**社区出发,沿南山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东海M门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6月26日,经烟台正禾司法鉴定所鉴定,雷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227.34mg/100ml。

2020年7月7日,被告人雷某某经龙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前科查询、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呼气式酒精测试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等鉴定意见;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丽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随文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壹册、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3、电子卷宗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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