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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雷某某,绰号“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7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左权县,住左权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3日被左权县公安局**,同年4月13日被本院**。

本案由山西省左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16时20分左右,被告人雷某某醉酒后驾驶晋K****0号桑塔纳牌小型轿车,沿山西省左权县辽阳镇滨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滨河路与东外环丁字路口时,撞上被害人赵某某停放的晋K****3号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导致该车在前移过程中,又撞上前方被害人石某某停放在路边的晋K****3号启辰牌小型轿车,并将在启辰车尾部站着的被害人石某某、苏某某撞伤。经左权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雷某某在本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经山西省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被告人雷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47.4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雷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赵某某、石某某、苏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三名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被害人陈述;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

勘验、检查笔录;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雷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雷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此致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青婷婷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在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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