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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一部刑诉〔2020〕1996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501197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乡**村**组** 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 月13 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凌晨,被告人雷某某和朋友吃宵夜饮酒,后回家休息。2020年1 月13 日9 时许,雷某某在仍然醉酒的状态下(经鉴定,其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15. 22mg/100ml) 驾驶粤S08****小型轿车去往深圳机场,行驶至G94珠三角环线高速公路东莞站南行入口(东莞市寮步镇)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证等书证,执法记录视频等视听资料,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雷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雷某某判处一个月十日拘役,并处罚金,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锡银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二册及检察卷一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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