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雷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56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41984********,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兴业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雷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07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雷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粤B9****号小型轿车,在佛山市南海区官窑红星羊坑村内路段倒车过程中,与行人龙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龙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民警发现驾驶员雷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22毫克/100毫升,随后将其带至佛山市南海经济开发区人民医院抽血检验。

经检验,雷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5.2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月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简慧茹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镇**大道中**号**出租屋,联系电话13825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