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诉刑诉〔2020〕292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21991********,汉族,初中,户籍地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0时35分许,被告人雷某某酒后驾驶粤R/*****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清远市清城区S253省道天龙公司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雷某某驾车时血液乙醇含量为192.4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执法视频、审讯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显忠
2020年5月18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羁押于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册2张。
3.量刑建议书4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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