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雷**,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新野县汉城街道办事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3日21时00分,被告人雷**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新野县书院路检察院东30米处,与同向行驶赵*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雷**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雷**在此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经鉴定,雷**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7.7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未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驾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书华
吴增卓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雷**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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