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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公诉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01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村,住本村,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15时6分许,被告人雷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金五路与西凝仁村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探测器进行检测,结果为101mg/100mL,后经抽血检测,雷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7.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藁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秦康宁

2020年5月29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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