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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危险驾驶案)_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19〕429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721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9日下午,被告人雷某某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从淅川县金河镇郭庄村往大石桥乡政府行驶,行驶至金河镇江沟水库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送检鉴定,雷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1.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视频资料;3.血醇鉴定报告;4.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国朝

助理检察员:王  昊  2019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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