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渭检刑诉〔2021〕34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021976********,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镇**村**组**号,住渭南市临渭区**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8日21时,雷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E*****的小型汽车,行驶至**路**大街十字南时,被临渭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酒精呼气检测为189mg/100ml,随后经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血液鉴定,雷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8.0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雷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姜玉东
2021年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随卷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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