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雷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一部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63********,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户籍所在地天门市**镇**村**组**号,住天门市**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4日20时33分许,被告人雷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钱江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天门市西湖路与熊河大道交叉路口时与王某某驾驶的号牌为鄂R****0的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要求民警处理时被查获。经天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雷某某与王某某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经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雷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157.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接处警信息、被告人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案发现场照片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的证言;3.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天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自动投案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2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齐洁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天门市**栋**单元**室。联系方式:15171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