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下午,雷某某驾驶闽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福鼎市**镇往福鼎市**园方向行驶,于17时20分许,途经福鼎市**隧道内路段时,发生侧翻,造成其本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雷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9mg/100ml。经福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雷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1月23日,被告人雷某某经民警传唤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雷某某的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到案经过、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福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
2.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福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4. 福鼎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雷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至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马婷婧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7********。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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