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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鼎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31995********,畲族,初中文化,**公司员工,户籍地福鼎市**乡庙**村**号,现住福鼎市**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1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雷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闽******号小型轿车从福鼎市一中桥往福鼎市电大方向行驶,途经福鼎市中山支路**巷**号前路段时碰撞停靠在路面右侧的浙******号小型轿车后侧翻,导致车辆再次碰撞停靠在同方向的闽******号小型轿车和福鼎市**控制中心围墙,造成三车及路边墙体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雷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05mg/100ml。经福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雷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2月11日,被告人雷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调查,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雷某某的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到案经过、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福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福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证明、福鼎市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证明、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黄某甲、黄某乙、李某某证言。

3.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福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5.福鼎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五)项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雷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雷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振丰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990593****。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证据材料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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