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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鼎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41969********,畲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福鼎市**镇**村**号,现住福鼎市**镇**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下午,雷某某驾驶闽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福鼎市**镇往福鼎市**园方向行驶,于17时20分许,途经福鼎市**隧道内路段时,发生侧翻,造成其本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雷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9mg/100ml。经福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雷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1月23日,被告人雷某某经民警传唤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雷某某的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到案经过、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福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

2.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福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4. 福鼎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雷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至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婷婧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7********。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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