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3231991********,蒙古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旗**镇**楼**单元**楼**,现住址:内蒙古通辽市**号楼** 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通辽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 年 11月17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雷某某饮酒驾驶蒙G**号小型轿车,在通辽市科尔沁区红胜大街平安路路口西侧南向北驶入红胜大街时,与沿红胜大街西向东行驶,与由李某某驾驶的蒙G**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雷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雷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4.9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查获经过、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前科劣迹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当事人抽血及车辆照片、返还物品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通秉司鉴[2020]酒鉴字第2437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雷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齐晓龙
检察员:虬 龙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被通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卷宗3册,起诉书13份。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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