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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凯里市,住凯里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州省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8日22时许,被告人雷某某酒后驾驶贵HX****号小型汽车从凯里市丽晶天酒店往凯里市三棵树镇方向行驶,23时16分许,当行驶至黎炉线246km+600m(小地名:月亮湾路段)处时与张某某驾驶的贵HE****号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贵HE****号小型汽车乘车人张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张某某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进行勘查并对雷某某及张秀荣作呼气式酒精测试,之后将雷某某带至贵州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抽取血液。经凯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雷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雷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68.58mg/100ml。经贵州东南亚飞证据科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顾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还有以下量刑情节:1、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应当从重处罚;2、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受轻微伤,可从重处罚;3、发生交通事故后,明知对方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处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徐敏

               检察官助理 陈迤昕

2020年9月2日 

 附件: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158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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