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播检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74********,汉族,初中文化,**互联网传媒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住遵义市播州区**街道**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遵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被告人雷某某酒后驾驶贵C5****号小型轿车由遵义市红花岗区遵南大道凯莱国际往遵义市播州区方向行驶,行驶至遵义市播州区龙坑街道遵南大道富贵欣园路段时,雷某某便将车辆停在路边休息。02时40分许,刘某某驾驶贵C7****号小型轿车经过该路段时与被告人雷某某的贵C5****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雷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65mg/100ml。经遵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城市交通警察五大队认定,刘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雷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彭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刘某某陈述、被告人雷某某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绍南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8628****。
2、公安侦查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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