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郴北检刑检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4310241978********,汉族,研究生文化,中共党员,工作单位:中共郴州市**纪检监察组,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街道**道**号,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花园**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05月22日,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移送至我院审查起诉。2020年5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97572****。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本案由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郴州支队北湖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雷某某在郴州市嘉禾县吃晚饭时喝了酒,饭后乘坐谷某某驾驶的湘LY****号小型轿准备返回郴州。当车辆行驶至夏蓉高速嘉禾收费站时,谷某某感到身体不适,雷某某便主动提出来帮她开车。22时许,当被告人雷某某驾驶的湘LY****号小型轿车出夏蓉高速到郴州西收费站时,高警局郴州支队北湖大队交警发现雷某某一身酒气,便现场对雷某某进行了一次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26mg/100ml。随后民警立刻将雷某某带至湘南学院附属医院提取血液样本保存以备送检。2020年4月29日,经湘南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雷某某血液中乙醇定性呈阳性,血液中乙醇定量为93.80mg/100ml,属醉酒后驾车。
交警通过查证夏蓉高速嘉禾至郴州段的视频监控时,发现在2020年4月25日21时40分08秒,被告人雷某某驾驶的湘LY****号小型轿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速为131km/h,超过规定时速(80km/h)63.8%,属于严重超速驾驶。
案发后,被告人雷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谷某某、黄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雷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维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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