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雷某某危险驾驶案)_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介检刑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75**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21975********,汉族,初中,**保安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介休市**派出所,现住介休市**宿舍****号**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介休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1日被介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介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日15时,被告人雷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晋KJ****的灰色东风牌小型面包车行驶至新华南街**大酒店对面时,因行车问题与一辆银色小型汽车驾驶员发生冲突,报警后介休市北关派出所民警将雷某某带回派出所,并对其进行了血液抽取送检,经山西省平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雷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1.38mg/100ml。被告人雷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资料、查获经过、驾驶证明等;2.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平遥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介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乔星光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