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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南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雷某某,女,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21988********,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陕西省神木市**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住乌海市海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9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2日3时50分许,被告人雷某某醉酒后驾驶蒙CBV***号小型轿车沿乌海市海南区广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翠玉轩商铺门前处时,与道路西侧路边停放的大将牌电动三轮车、蒙CK****号小型轿车、红旗牌电动三轮车、蒙CJ****号小型轿车依次发生碰撞,造成五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雷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26.3mg/100ml。被告人雷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部分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被害人张某某、葛某某、任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鹏

2020年3月31日 

附:1.被告人雷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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