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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危险驾驶案)_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包石检公诉刑诉〔2020〕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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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雷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11963********,汉族,初中文化,雅化集团内蒙古柯达化工有限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平遥县,住内蒙古包头市石拐区创业家园**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包头市石拐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1日被包头市石拐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被释放,于2020年1月7日被包头市石拐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石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中午12点左右,雷某某与朋友在石拐旧区一家驴肉馆吃饭饮酒,当日16时45分许,其驾驶自己的车牌号蒙B*****号小型轿车,沿S224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大磁石拐交管岗勤三中队北100米处时被查获。后经检测,血中乙醇浓度为9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2.鉴定意见;

3.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雷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中乙醇浓度达到90.5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某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勇

检察官助理:张敏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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