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雷某某危险驾驶案)_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咸安检刑检一部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01198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住咸安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4日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雷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8日晚21时许,被告人雷某某在**景区**饭庄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鄂L*****的黑色大众小轿车在**省道**红绿灯逆行变道至**省道,执勤民警发现后示意停车检查,被告人雷某某驾车继续逆向行驶,民警在**镇**村**将车辆拦停。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雷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52mg/100ml。随后民警将雷某某带至咸宁市归真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抽血检测,经鉴定,雷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61.7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咸宁归真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迎春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雷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咸安区**镇**村**组,联系方式:15802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