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诉〔2020〕360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202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保险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路**号**排**号,现住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雷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济南市莱芜区新甫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路**路公交车站点路段时,追尾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普通客车,造成乘车人朱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经抽取血样检测,雷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3.7±6.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经交警部门认定,雷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2.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等;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等;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云霄
检察官助理:张聪聪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雷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联系电话13376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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