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检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1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路**排**号,现住址太原市杏花岭区**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0时20分许,被告人雷某某驾驶晋K****8号蓝白色常光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桥由东向西行驶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被告人雷某某血样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36.05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超
检察官助理:谢进
2020年9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雷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534067****)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