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二部刑诉〔2021〕Z14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70********,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19日,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岳池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雷某某在岳池县城饮酒后,驾驶川X2****普通两轮摩托车,行至岳池县广高路与窑(罐厂)新(场)路交叉路口发生单方道路交通事故摔倒,民警到达现场后将雷某某带至岳池县人民医院采集血液送检。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雷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336. 5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交通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璇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雷某某现被执行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5228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