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19〕3404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8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住**区**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1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9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13日3时50分许,被告人雷某某持C1驾驶证醉酒驾驶一辆无号牌电动车搭乘和梦某某,行驶至东莞市**镇**路**号门口路段时,与邱某某驾驶搭乘吴某某的无号牌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双发去医院治疗,后雷某某报警处理。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雷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邱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经检验,雷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07.05mg/100ml。案发后,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吴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雷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彭少杰
2019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1434**;保证人胡某某,联系电话1371715**。
2.侦查卷三册(光盘三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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