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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危险驾驶案)_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公诉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性,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41983********,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开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雷某某酒后驾驶蒙G*****号北京牌小型轿车,沿开鲁镇利牛路自南向北行驶至利牛公司东南侧时,与停放在利牛路上李某某驾驶的黑M*****/川F****超号重型半挂车车尾相撞,致车辆损坏,雷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开鲁县交警大队责任认定书认定,雷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检测结果:雷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06.6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造成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血样中乙醇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 符合《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二)项, 应从重处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拘役2个月零15天,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继忠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镇**村,联系方式:15047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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