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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危险驾驶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二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21981********,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村**巷**号**栋**号。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月11日被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22时45分,被告人雷某某酒后驾驶湘******小型汽车行驶至冷水滩区凤凰路路段被永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凤凰园交警大队路面执勤民警拦截查获,现场经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107mg/100ml,并对其进行抽血检测,经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雷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9.6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员信息表、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永大正司鉴所[2019]醇鉴字第226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宝生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住址:永州市冷水滩区**村**巷**号**栋**号,联系电话18974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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