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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卢检公诉刑诉〔2014〕83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241958********,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卢氏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 2013年11月25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卢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4年6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4年7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雷某某醉酒后驾驶豫****号正三轮摩托车,由卢氏县城驶往卢氏县**村,行至卢氏县**村路段时,与卢氏县**村居民常某某驾驶的豫****号二轮摩托车(乘坐卢氏县**村居民孙某某)会车时相撞,造成常某某、孙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被告人雷某某驾驶肇事车辆逃离事故现场。经三门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所检验:雷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07mg/100ml,经法医鉴定:常某某、孙某某二人身上多处骨折,二人的伤情均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血醇含量鉴定意见及法医鉴定意见;3、证人常某甲、张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常某某、孙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建国

2014年7月18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卢氏县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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