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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371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811982********,汉族,高中文化,在深圳市**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0日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3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 19日 18时许, 被告人雷某某和客户在深圳市南山区金牛广场一餐厅吃饭喝酒,期间其喝了二两白酒。2019 年12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雷某某驾驶粤BJ6****号机动车,从南山区金牛广场前往南山区桃园地铁站搭载同事方某某,行驶至南山区南光路悠然天地路段,见前方民警查车停下车,后车子往后溜撞到后面由院某某驾驶的粤B9N****号车车头,民警赶到现场对被告人雷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4mg/100ml,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雷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87.45mg/100ml。经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山大队认定:被告人雷某某承担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该事故已完成赔偿支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人口库信息查询单,查获经过,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微信支付截屏照片;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院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方某某、肖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山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6、视听资料:查获、呼气和抽血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波

(院印)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居住于深圳市南山区**,联系电话189*******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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