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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坪检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21990********,苗族,小学文化户籍地贵州省兴仁县**镇**村**号,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被本院取保候审,并交由深圳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雷某某已向本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19时许,被告人雷某某与其朋友在坪山区**街道**巷喝酒。当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雷某某将停放在附近的粤L46****号牌小型汽车驾驶出小巷子,后将该车交由其弟雷某甲驾驶,在雷某甲驾驶时发生交通事故。执勤民警对被告人雷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71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44.8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资料、抓获经过、前科查询结果、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车辆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雷某甲、应某某、彭某某、田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血液酒精检测结果、事故责任认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系自首,自愿选择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初云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已被取保候审,保证人田某甲,联系电话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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