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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危险驾驶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2304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2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街道**路**号**幢**室。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6月22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1900元;同日因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被金华市公安局处罚款人民币200元;于2019年5月20日经金华市公安局裁决,合并执行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21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6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雷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4日00时6分,被告人雷某某饮酒后驾驶浙G59***小型轿车行经本区南浦路温州大道至双龙路段庆丰桥处被设卡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雷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数值为100mg/100mL。随后雷某某被带至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人民医院,由医务人员为其抽取血样。经鉴定,雷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表、人员档案、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强制措施记录查询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前科情况核查记录表、归案经过、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车辆行驶轨迹、现场酒精呼气检测资料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现场呼气检测、抽血经过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 涛

2020年8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雷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5796****;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值班律师执业资格证复印件壹份、取保候审决定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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