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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悟检二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2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住大悟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大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大悟县公安局于当日执行逮捕。2020年1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及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雷某某驾驶普通轻型货车载被害人颜某甲及颜某乙沿大悟县新城镇新彭线自南往北行驶至红畈村冯家畈路段时,车辆失控驶入道路西侧河堤下,发生倾覆,致颜某甲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大悟县公安局认定:雷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大悟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雷某某基本信息、颜某甲户口注销证明、被害方谅解书、大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颜某乙、沈某某的证言;3.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大悟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大悟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一组;5.被告人雷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铭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大悟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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