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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检二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2031978********,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忠县**乡**村**组**号**号,住武汉市东西湖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日21时许,被告人雷某某酒后驾驶渝D****5号白色风神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东西湖区佳兆业工地生活区行驶至三店大道东西湖区人民医院北门附近时,撞上道路边的树木后车辆侧翻,群众见状后报警,被告人雷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民警到来后,对被告人雷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其呼气酒精含量为168mg/100ml,后民警将被告人雷某某带至本市汉阳医院抽取血样并约束醒酒。经司法鉴定,被告人雷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8.19mg/100ml。

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交通大队认定雷某某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情况说明等书证;2.呼气酒精检测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3.呼气酒精检测及提取血样现场照片及视频;4.被告人雷某某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玲艳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武汉市东西湖区**,联系电话:1827187****;保证金3000元,存放于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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