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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二部刑诉〔2019〕68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311972********,汉族,小学文化,种植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钟祥市,住钟祥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钟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雷某某饮酒后驾驶无牌五羊牌二轮摩托车由钟祥市冷水镇铜钱村六组肖某某家返回自己家中,沿吴集至贺集乡村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吴集街道廖天科家门前路段时,遇对向来车,雷某某驾驶车辆采取措施不当,致其车与同向前方严某甲停放在道路上未设警示标志的无牌LG926鲁工牌铲车尾随相撞,造成雷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雷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严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雷某某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公安民警按排医护人员抽取雷某某人体血液送检。经鉴定,雷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等书证;2.证人肖某某、艾某某、严某乙、严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尤然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057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7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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