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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检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雷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31988********,汉族,专科文化,长沙市**科技有限公司职员,现住长沙市天心区**街道**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处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23时44分许,被告人雷某某酒后驾驶湘******号牌的小型客车从长沙市岳麓区渔人码头出发,行驶至长沙市岳麓区**道含光路口时被交警查获,交警在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85毫克/100毫升。交警随后将被告人雷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后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2毫克/100毫升。

到案后,被告人雷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4.查处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系坦白、系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某拘役二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春光

检察官助理:钟强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37778****);

2.本案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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