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一部刑诉〔2020〕Z441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6211980********,四川省岳池县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四川省岳池县**乡**村**组**号(身份系其自报)。2019年12月9日被潮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潮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日由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雷某某,于2019年11月28日14时许,饮酒后驾驶粤UD****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沿潮州市湘桥区潮枫路自西往东行驶至与新东路交叉口处时,与人发生纠纷,后被赶到现场的民警查获。
经潮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雷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296.1mg/100m1。
2019年12月9日,经潮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区一大队电话通知被告人雷某某,其自行前往该大队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笔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相关的书证等为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雷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树旭
检察官助理:林艾希
2020年9月25日
附:1.被告人雷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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